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近日,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近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的决定》,请介绍出台这一政策的背景和有关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并要求人社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同时,同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对取消许可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从何日起正式施行?已经发放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是否依然有效?
答:《通知》规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37号令颁布之日),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将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问:不再发放《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使用何种证件办理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如需出具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应当怎么办?
答:《通知》规定,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问:人社部门可以为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提供哪些公共就业服务?
答:《通知》规定,各地人社部门要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
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是否与内地(大陆)居民享有相同的劳动保障权益?
答:《通知》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或者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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