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需要,规范我校学生在读期间参与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的选拔及其相关工作,根据《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湖南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湖南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留学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在保留本校学籍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公派项目、本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之间的交流/交换项目、学生自主项目而出国(境)学习,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国完成本校学业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系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协同管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对二级学院提供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的指导;对二级学院开展行前教育提供相关业务支持;对出国(境)学生的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项目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等。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在外的安全、管理,跟踪学生在境外学习的情况,监督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并配合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实施相关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出国(境)研究生的出国(境)审批、请假、安全监管、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院负责出国(境)本科生的学习计划及审核、学籍管理、交流生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生出国(境)的审批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三章 选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出国(境)留学学生的选拔,遵循信息公开、自愿报名、专业对口、择优录取的原则。合作院校不能提供对口专业课程的,原则上不予派出。
一、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3.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及环境适应能力;
4.外语成绩符合项目的指定要求;
5.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选拔:
① 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者学业受警示者;
② 未按时缴纳学费者;
③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④ 休病假半年以上或正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者;
⑤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国留学者。
二、选拔方式
1.按照申请学生学业成绩绩点和外语成绩各占50%的总成绩综合排名,择优选拔合作院校提供奖学金项目的学生。
2.原则上,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不能享受奖学金。
三、选拔程序
1.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每年启动一次出国(境)留学项目。
2.学生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出国(境)留学申请表》,相关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
3.学校成立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确定公费名单,经校务会审定并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后,学生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出国(境)留学与学籍保留审批表》。在国(境)外留学半年至一年的非学历学生须与二级学院共同确立留学计划,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出国(境)留学学生选课计划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备案。
4.学生与学校签署《湖南工商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后,开始办理派出手续。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参加出国(境)留学的学生进行国外生活注意事项的培训,以便其尽快适应国(境)外留学生活。
6.学生出国前须持《湖南工商大学出国(境)留学与学籍保留审批表》到所在学院以及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工处、财务处等职能处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住宿变更手续。
第十条 出国(境)留学学生的留学时长以所参与项目规定时长为准。
第四章 费用
第十一条 为了保留本校学籍,学生在出国(境)留学前须正常缴纳本年度的本校学费。申请保留自己床位的,需缴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到达合作院校学习时,应按对方规定如期缴纳对方学校的学费和杂费,以便顺利完成学习。
第五章 国(境)外管理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必须尊重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民俗民风,服从合作院校的管理,自觉维护祖国与母校的尊严与利益。
第十四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与本校所在二级学院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向二级学院报告本人行程和国(境)外联系方式以及国(境)外紧急联系人信息。每月按时向二级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若遭遇人身及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学生可第一时间联系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并及时向合作院校、所在二级学院报告,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如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本校有权提前召回学生,并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合作院校通报回国者;
2.拖欠合作院校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者;
3.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恶意污辱国格丑化本校形象者;
4.用欺骗等手段刻意挑拨两校友好关系者;
5.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回国后参照本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返校管理
第十八条 学习期满后,学生应按时返校,未经许可滞留或转入他国(地区)者,均将被视为违约,本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回国前应按照合作院校的相关规定办好离校手续,结清所有费用,按时离境。
第二十条 学生返校后一周之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凭报到单去所在二级学院以及学校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等职能处室办理复学手续,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住宿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回国后两周内(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一份书面“出访学习交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国(境)外学习半年至一年的非学历生,本科学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工作,参照《湖南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出台相关政策之前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因合作院校开设的课程和我校开设的课程不同而未修的本校课程和学分,学生回国后应及时补修。未补修或未能及时补修而造成的推迟毕业或不能毕业等后果,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出国(境)前未通过的本校选修课程,若在合作院校学习通过,学生返校后经所在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审查与确认,予以认可。
第二十五条 因留学而耽误的实习课程,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根据专业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补修与否。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必须如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普通话、外语以及计算机等水平测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商学院交流生按《湖南工商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高校学习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文件自行终止,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