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5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综合专栏

发布时间:2025-01-1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各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的模式实施。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获批教育部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79所高校(名单),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不支持选派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新项目对部分国家急需专业或领域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立项办法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受理单位账号开通表,开通账号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各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3项。各单位应围绕其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及其交叉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特色学科申报项目。

  20249月底前,各单位创新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5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5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2024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各单位创新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创新项目网上申报。

  申报项目应按照“创新、自主、精准”的要求,围绕国家急需,突出特色优势,服务学科建设,聚焦人才培养,促进国际合作。

十一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单位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及关联性。

第十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第十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新项目不支持申请人个人负担学费项目。

第十四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2024年12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十六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的选派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十八  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执行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须对执行中项目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4年为10月1日-20日)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将年度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二十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4年为10月1日-20日)通过信息平台将执行期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二十一 对执行期为2022-2024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截至2024年731日录取人数低于3年总规模50%的项目,到期后不再接受其申请继续执行。

2.截至2024年731日录取人数达到3年总规模50%的项目,可于到期后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选拔录取办法

二十二  创新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二十三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上申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十四  2025年人员申报及申报受理时间为:第一批3月1日0时-11日14时;第二批9月1日0时-11日14时。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2025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十五  项目单位应从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工作要求填写《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材料审核表》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3月20日(第一批)、9月20日(第二批)前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在线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及《推荐人员名单》。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二十七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二十八  录取结果将分别于2025年4月底前(第一批)2025年10月底前(第二批)公布。受理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二十九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十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三十一 满足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详见创新项目外语合格条件)。

三十二  各选派类别要求: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过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二)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4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确保完成国外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41月1日以后出生)。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博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博士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1月1日以后出生)。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1月1日以后出生)。如申请人为硕博连读生,须进入博士阶段后方可申请。

(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硕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1月1日以后出生)。

(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1月1日以后出生)。

(八)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应届毕业生除外),申请时年满18周岁(2025年第一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7年3月10日以前出生、第二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7年9月10日以前出生)。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或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三十三  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人员派出与管理

三十四 2025年创新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三十五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三十六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三十七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四十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通过创新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四十一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四十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四十三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附则

 

四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四十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