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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国际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2 点击次数:

为加强我校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有效防止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等问题发生,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湖南省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4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来我校全日制学习的国际学生被正式录取后,应当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及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申请“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入境后停留期限为30天;申请X2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数等,由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定。

第二条 持“X1”签证的国际学生在签证到期前必须前往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持“X2”签证的国际学生在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如需继续学习,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续读,重新申请《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并在签证到期前办理居留许可延期。

第三条 学校不为国际学生亲属申请来华签证或申请在华居留提供任何函件。

第四条 国际学生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前,需要先将护照、签证、居留许可、海关印章页等护照信息页扫描件提交留学生管理科。学生住址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住址24小时内向所辖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学生确保相关信息和住宿登记完成之后,才能申请居留许可。

第五条 国际学生按学年缴清学费、注册费、住宿费、保险费后,才能办理居留许可。对于不能按期缴清费用的国际学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权立即注销其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条 已持有留许可的国际学生,需要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后,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和相关材料向出入境申请实习加注。超出校外实习区域或实习期限,均被认定为非法就业。国际学生非法就业的,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罚款或拘留。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国际学生应当密切注意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如遇学期结束,签证、居留许可及再入境手续的办理,须在假期前办理完毕,假期一般不予办理。对于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国际学生,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八条 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或延期手续时,国际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向出入境交纳办理费用。

第九条 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2、本人有效普通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和海关印章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学校公函;

4、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复印件;

6、长沙海关出具的健康证明;

7、出入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在中国境内国际学生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及时向出入境报告。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遗失地所辖派出所报失,领取报警记录单。学生携带报警记录单去出入境办理护照丢失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学生应重新申报住宿登记,并及时向出入境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外出须随时携带本人护照以备查验。国际学生所持护照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或旅行。

第十二条 学习期间自动退学、休学或被学校劝退、开除的国际学生,须将居留许可换发为短期停留证件,并限期离境。不予配合的学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取消其签证或居留许可,由其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